圣才司法考试网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点解析,供大家参考复习,更多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圣才圣才司法考试网!
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仲裁法》第20条、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58条、第61条、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7条、第22条、第29条。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仲裁制度。考察内容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选任方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法院处理的程序、重新仲裁、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以及法院处理的程序、撤销仲裁裁决后对当事人的救济。解答此类问题,要迅速回忆仲裁制度的相关内容,快速定位《仲裁法》的具体规定。同时,思考过程中,要认真审题,看清题目要求,保持清晰的思路;在答题过程中,要注意语言简洁,内容全面。
【参考答案】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分析】考查纠纷解决方式,即《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在仲裁协议与向法院起诉的约定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该规定是否有其他特殊情况。
答: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此时,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刘某与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先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之后,刘某与何某又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此时刘某与何某先前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但是,刘某起诉后,若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分析】考查《仲裁法》36、37条的规定。在重新申请仲裁程序及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的作出主体。
答: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本案中,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依法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本案中,刘某提出的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依法应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何某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依法应当由仲裁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分析】实际是对仲裁委员会的权力设置的总体把握,注意要全面考虑问题,既要评价其合理之处,又要指出其错误之处。
答:(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
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本案中,在仲裁庭人员组成问题上,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是错误的。第三名仲裁员依法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仲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本案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且理由成立,仍应当由何某依法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①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②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刘某提出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与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审理。①《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审查并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②《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何某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其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出并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分析】考查的是仲裁协议生效后的执行问题,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否认仲裁的效力,应该怎样撤销仲裁协议。
答:(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某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被执行人何某住所地乙市中级法院或者房屋所在地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何某应向M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本案中,受理刘某申请强制执行的中级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果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中级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如果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受理执行的中级法院应裁定恢复执行。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仲裁法解释》第22条规定,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本案中,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答: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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