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7月5日截止,考试时间为9月24、25日,复习备考时间将近只有3个月的时间,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关键,圣才司法考试网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精析,供广大考生参考!
问题:
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考点】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
答: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相关标的的权利重新确认的,有两种可能:第一,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案外人或当事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也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本案中,案外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点拨】再审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区别在于:系争标的物是否经过法院判决。如果该物经过法院判决,则案外人主张再审,反之则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答: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在本案中,商玉良主张其是判决所涉及的翡翠观音的所有权人,就该翡翠观音,商玉良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其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提起的诉讼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故商玉良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一,商玉良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商玉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因其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则其有权向生效判决的作出法院申请再审。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特点
答:(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
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
①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其他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点拨】该题直接考查考生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这两种制度均是对受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二三人的事后救济制度,但是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通过两审终审的正常诉讼程序寻求救济;而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
答: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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