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7月5日截止,考试时间为9月24、25日,复习备考时间将近只有3个月的时间,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关键,圣才司法考试网整理了司法考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精析,供广大考生参考!
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对向犯;片面共犯
【解析】D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目前刑法理论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A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是否成立间接正犯的判断标准不是共犯者有无责任能力,而是利用者是否对犯罪起到了支配作用,被利用者是否像单纯的工具一样被利用。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B项,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C项,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其中片面的对向犯是指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的犯罪。对于片面的对向犯,立法者仅将其中一方的行为作为犯罪类型予以规定,说明立法者认为另一方的行为不可罚。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可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将另一方认定为共犯进行处罚。
2.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D.不得假释
【答案】C
【考点】假释
【解析】AB两项,《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该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CD两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并未因此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属于禁止假释的范围,只须执行原判刑期1/2即4年以上便可假释。
3.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答案】B
【考点】自首;立功
【解析】ACD三项,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无论是构成自首、准自首还是坦白,都要求供述的内容构成犯罪。题干中甲供述的行为因行贿数额未达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甲不构成自首、准自首或坦白。
B项,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构成立功。题干中甲陈述的向乙行贿的事实同时也是乙受贿的事实,虽然甲所在单位的行贿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乙的受贿行为已达到数额标准,构成受贿罪。甲揭发乙受贿的行为构成立功。
4.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答案】C
【考点】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解析】C项,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这一情形。按照刑法理论,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这一司法解释一般被视为对刑法理论的突破。
AD两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乙不成立犯罪。但根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第2款,甲成立交通肇事罪。乙不成立犯罪并不影响甲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B项,乙自己开车时,因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并非由于甲的支配或利用,因此,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
5.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
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案】D
【考点】走私假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析】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亲戚宣传并吸收其中10名的资金,是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A项,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的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和走私假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即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考点】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
【解析】被害人承诺是指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属于犯罪排除事由的一种。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①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②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④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⑤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⑥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过承诺的范围。
A项,由于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没有处分权限,因此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目前的通说认为,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项,甲不顾乙的死伤,很难界定甲的犯罪故意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可以认定为一种涵盖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概括的故意,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认定甲所触犯的罪名。
C项,乙因为受骗而作出放弃法益的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志,其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D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虽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但乙是未成年人,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和范围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其承诺无效。符合《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7.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C
【考点】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B两项,《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和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害丙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2款的规定,乙已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7条,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CD两项,乙虽未直接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乙应当对共犯甲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应当对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甲和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8.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答案】C
【考点】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
【解析】在区分相近的侵财罪名时,应当抓住行为人犯罪行为中的关键环节,并据此为犯罪行为定性。题中所列四项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盗窃罪强调窃取公私财物行为的隐蔽性和非暴力性;诈骗罪强调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强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行为;侵占罪是指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可以认为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特殊罪名。
本案中,甲首先通过欺骗乙与乙换了岗,之后利用看管公司仓库的便利条件监守自盗,将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尽管有欺骗因素,但甲之所以能够成功窃得财物,主要是依靠其作为公司保安的职务便利。如果其没有公司保安的身份,乙也不可能答应与其换岗。且甲欺骗乙的行为并未为其直接带来财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并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9.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
A.信用卡诈骗罪
B.诈骗罪
C.盗窃罪(间接正犯)
D.侵占罪
【答案】D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乙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甲持该卡去银行挂失、取款,并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为从形式上看这张银行卡本来就是甲的。故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B项,甲在挂失和取款过程中,并未欺骗银行工作人员,其办理程序完全合法合规,故其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CD两项,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乙借用甲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给甲保管相当于请甲代为保管自己的钱财,甲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将卡内钱款据为已有且拒不返还,甲实施的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
10.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D.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D
【考点】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成立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威胁。
A项,本案中,乙之所以将商品交给甲,是因为交警丙要求他这样做。尽管乙未被骗,但交警丙由于被骗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要求乙处分财产。如果交警丙并无处分乙财物的权限,则难以认定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BC两项,如果认为盗窃只能表现为秘密窃取,抢夺只能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甲并未实施秘密窃取商品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商品的行为,不能认定甲成立盗窃罪或者抢夺罪。
D项,甲并未实施恐吓行为,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认定甲的行为。
编辑推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详解新书上市 购书送超值大礼包
Copyright©2007–2025 www.100xuex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圣才学习网 版权所有
全国热线:400-900-8858(09:00-22:00),18001260133(09:00-22:0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