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7月5日截止,考试时间为9月24、25日,复习备考时间将近只有3个月的时间,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关键,圣才司法考试网整理了司法考试备考真题演练,供广大考生参考!
【真题】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ABCD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理解。①调整范围:甲将自己的即动产出借、出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乙驾驶的车辆应承担责任。③责任承担规则:(a)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不因车辆保有人(甲)与使用人(乙)的分离而受影响,保险公司应支付交强险保险金。(b)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享有运行利益的乙承担赔偿责任,保有人甲不承担赔偿责任。(c)例外:若甲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如:甲明知乙醉酒,仍将汽车借给乙使用。又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时,未按照规则审查出乙无驾驶执照。再如:甲未告知乙汽车的运行参数),甲与乙承担按份责任(见【例1】)
【例1】甲、乙参加宴会后,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喝了很多酒的乙使用。乙因醉酒操作失误,驶入人行道将行人丙撞上。①乙对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乙应对丙承担赔偿责任。②甲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甲、乙对外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理解。①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很广泛,包括:(a)甲将汽车出卖、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b)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所有权,乙(尚未支付全部价款)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c)甲、乙签订试用买卖,乙(乙认可前)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d)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乙驾驶的车辆应承担责任。③责任承担规则:(a)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不因车辆所有人(甲)与使用人(乙)的分离而受影响,保险公司应支付交强险保险金。(b)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享有运行利益的乙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甲不承担赔偿责任(见【例2】和【例3】)
【例2】甲将汽车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给乙,并约定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所有权。一日,乙驾驶该汽车时因对支付到期的汽车款犯愁,不慎与对面照章行驶的丙车相撞。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0条。②甲虽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因乙对汽车享有运行利益,甲不承担责任,由乙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例3】甲将一辆小汽车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一日,乙驾车闯红灯时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丙撞成重伤。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丙的损害应当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甲已经将机动车赠与乙并交付,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保险金不足以赔偿部分的)责任应当由乙承担,甲不承担责任。法律 教育 网
【真题研习】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6题)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答案】C
四 综合练习:要点综合与真题演练
■交通肇事罪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交通肇事过失犯,领导司机共同犯;逃逸死人加重犯,隐匿遗弃转化犯。
【要点解说】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要注意,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构成共犯。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实战演练】
王某系一个体户,一次他雇了李某驾驶的卡车运货,途中,由于王某催促李某不断加速,致使李某超速行驶,将路人田某撞成重伤。根据这些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1此时,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交通肇事罪B过失致人重伤罪
C不构成犯罪D故意伤害罪
2若王某要求李某逃离现场,致田某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C王某、李某成立共同犯罪
D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3若王、李二人将田某带离事故现场,放在一家医院门口之后离去,致使田某死亡,则:
A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B二人构成过失杀人罪
C故意的内容是放任
D过失的内容是过于自信
4若交通事故因违章行为所致,但王、李二人未逃离现场,而是积极为田某救治,田某因此生还,则:
A二人不构成犯罪 B二人已构成犯罪
C李某构成犯罪 D王某构成犯罪
1【答案】C
【考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交通肇事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指使李某违章行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但在该解释第2条所列举的9种构成犯罪的情形中,王某并不具有其中任何一种,所以,王某并未构成犯罪。
2【答案】BC
【考点】交通肇事罪的转化
【解析】如前所引《刑法》第133条及《最高院交通肇事解释》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本案中,若王某要求李某逃离现场,致田某死亡,符合上引法条规定的情形,王某、李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
3【答案】AC
【考点】交通肇事罪的转化
【解析】《最高院交通肇事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伤残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李二人由于违章超速驾驶(王某指使李某违章)致使田某重伤,已经使田某的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二人完全有可能尽力救治,挽回田某的生命,但二人却将田某遗弃,符合刑法理论上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且也造成了田某的死亡,尽管二人将田某放到一家医院门口,但是这说明二人主观上虽不希望田某死亡,但也不希望田某生还,否则就应更进一步要求医院为田某救治,因此,二人是放任田某死亡的后果发生,主观上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客观上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并有共同故意,应成立(共同)故意杀人罪。
4【答案】A
【考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解析】如前所引《刑法》第133条规定,本案中,王李二人在违章行为发生后,积极为受害人救治,使受害人生还,其危害后果仅为致人重伤。根据《最高院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王、李二人并不具有该条所列举的九种情形之一,所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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