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才学习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新增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备考有帮助,提前祝各位考试顺利通过考试!
1.一般性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2.与非法集资有关的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例题〗张甲以借款方式非法集资,与多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其中与不知情的李乙(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由王丙担任保证人的。张甲被立案侦查,逃跑在外。李乙起诉王丙,请求代为偿还借款。王丙抗辩的理由是:第一,应当先刑后民;第二,张甲非法集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的 ,从合同也无效,从合同无效,自己没有担保责任。
〖解析〗(1)刑、民可以分案审理,即法院可以审理当事人的民事争议。(2)根据已知条件,本案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处理,应当判决丙承担保证责任。
4.从事金融活动的民间借贷及有关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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