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报名条件需要把握的有关政策
1.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凡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贵州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范围为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单位。
2.凡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是指: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含因毕业院校出具延长学籍决定的在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但必须由所在学院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3.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全部单科成绩已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由所在院校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4.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5.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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