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5.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凡户籍在我省所辖各市、州,各县、市、区的人员,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以及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
二、报名时间与方式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二)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各市(州)司法局可在此期限内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已在网上报名的人员应按照预约时间,由本人到报名地的市(州)司法局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驻地偏远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便利的,可于网上报名后,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地的市(州)司法局报名点进行确认。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持护照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报名人员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且无变化的,可免于重新公证。
台湾报名人员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学历证书的同时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上查询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对没有查询结果的学历,须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信息应与户口簿户籍地一致。
(四)考务费252元(甘价费[200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