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54号公告》,现就江西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司法部公告,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具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时的户籍为准。
我省放宽报名学历地区为41个县(市、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所指法律专业范围为37个,详情请登录江西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查询。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①经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本科批次录取;②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生;③2016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关于报名条件的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书报名。
2.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3.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并说明原因。考试合格后,在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全部单科成绩已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5.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学历地区,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考试结束,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6.符合规定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7.报名人员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考试结束,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8.持护照报名的,须同时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9.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就读院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10.本省不受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
二、学历条件
(一)可以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为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必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凡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三)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书。对于已经完成学业由于学制原因目前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凡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四)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时,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条件报名,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我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凡在我省各设区市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报名时间截止后,不予补报。
(三)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时,凡在我省各设区市报名的人员,报名地点应选择“江西省××市”,并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
2.填写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做出相关承诺,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宽413像素×高626像素)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三个月内2寸(46 mm×32mm)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
上传的照片可参照报名系统提供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编辑。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应注意妥善保管。
凡在报名截止时间内,上传的证件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及时进行更换的,将无法下载准考证。
5.网上支付考试费。
按照省发改委的批复精神,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费为每人每次280元。考试费实行网上交付,只有网上交费成功后报名才真正完成。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按照指南和提示信息方式(支付宝、网银等)交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需领取考试费发票的考生,于2015年7月25日-8月5日(双休除外)到报名地设区市司法局领取。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更改考试地等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5.网上自行下载准考证。
凡在我省各设区市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应在司法部规定的时间内(9月4日至9月1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6.不具有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设区市司法局现场办理。
四、考试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9月20日。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五、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除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东西入场,考试文具由考场负责提供。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六、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司法部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4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晚20时至9月28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试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我省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我省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三)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应当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网上报名时承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交有效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6年7月31日前,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其他未尽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三)咨询服务方式: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可向省和各设区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
南昌市:0791—83986185; 九江市:0792—3908809;
景德镇市:0798—8533138; 萍乡市:0799—6785597;
新余市:0790—6441131; 鹰潭市:0701—6690510;
赣州市:0797—8391431; 宜春市:0795—3198658;
上饶市:0793—8250706; 吉安市:0796—8332060;
抚州市:0794—8222703。
省司考办:0791—86235905、0791—8623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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