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可在11月22日前后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要求彩色打印),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2014年7月31日前,按照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材料由司法部统一调转。
(三)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