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精品教材,列选教育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本书为适应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对原教材进行了修订。在详细、准确地介绍行政法学一般知识和基本原理地同时,吸纳新的研究成果,介绍和分析行政法制度和发展方向。
本书共分为四编二十七章,第一编导论讲述了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学等内容;第二编阐述了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狭义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第三编对行政行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第四编主要阐释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应松年(1936.11—),著名法学家,浙江宁波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曾任中国法治研究所所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等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009年5月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
主要经历
1936年11月,出生于浙江宁波。
1960-1981年,新疆伊犁教育局。任州教育局调研室负责人。
1981-1983年,西北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
1983-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博导。
1995年至今,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
1960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文革后在西北政法学院任教,并在当时学校领导支持下,到其余四所政法高校学习交流,并最终被司法部留在首都即在北京政法学院(已更名中国政法大学)钻研编写(行政法学),从此和行政法学结下缘分。
应松年教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行政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等职。1995年调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连续选为北京市第十届和十一届人大代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主要成就
1979年以后中国最早从事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研究的学者之一,参与 全国最早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编写;主编全国最早的行政专著之一《行政管理学》,并获全国行政学著作一等奖。此后一直站在行政法学学术研究的前列。应松年于1983年开始招收行政法硕士研究生,是中国最早的硕士生导师之一,1994年开始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点导师,并招收台湾博士生。同时,应松年也是全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和行政管理学会两个学术团体最早的组织者和领导之一,至今仍为行政法学术团体的主要领导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主要领导人,1986年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并且一直是该组的主要领导人。曾参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起草工作,现正起草《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法律,并参加了很多法律草案的讨论。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内司委委员,也是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内司委委员。并是北京市法律顾问组组长、天津市法律顾问、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公安部特约监督员、北京市高级法院特约监督员等。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咨询员。
应松年教授致力于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教学、研究,是中国第一批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最早的行政诉讼专业博士生导师之一。两次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参与编写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主编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撰写和主编《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学总论》、《国家赔偿法研究》、《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行政法学新论》、《行政管理学》等,撰写发表《依法行政论纲》等一批论文。其中有不少是北京或全国的重点课题,所撰论著多次获校级、部级和全国的各种学术论著奖,为行政法学教材建设、为行政法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多年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国监察会、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等职。
1986年起担任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参加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教育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并承担《卫生法》、《农业法》、《渔业法》等各部门行政立法的顾问、咨询工作。兼任北京、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
1990年以来先后去日本、法国、台湾讲学,去美国、德国、澳大利亚、荷兰、香港、澳门等地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在日本、台湾、荷兰、香港发表学术论文。
重要观点
法治要融入社会
应松年教授说,依法执政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治国主张,应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保证政府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党员干部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带头守法。
应松年指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是:宪法法律至上成为现实,人权被切实尊重和保障,依法治国得以全面落实,依法执政得到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为实现这一目标,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努力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体化。
应松年说,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营造以公民为中心的制度环境,增强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的捍卫能力;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要提高各级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指导工作的能力,努力以法治观念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公正的司法,因其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有了保障。
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司法公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当程度上都要依赖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本身,也需通过公正裁判,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达成“司法就代表公正,找司法就能找到公正”的共识,形成人们对司法的依赖和信仰,法治才能实现。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众多配套改革。其中最应取得实效、且关系全局的,我认为就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目标比较明确,共识比较多,从操作角度讲,司法改革的内涵也比较单一,涉及的范围有限,且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只要下决心,司法改革取得成效是可以预期的。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怎样才是公正?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的裁判如能达致这一要求,就是公正。但实践中可能并不尽如人意,影响公正的因素,既有内部的,也包含外部的。内部因素,具体涉及司法制度的设计、运作以及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等方面;外部因素,则主要体现为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预。这些都是司法改革中应该重点研究的内容。
保证公正的制度和原则,是人类司法运作历史经验的总结。诸如回避、公开、平等、辩护、证据、复审等一系列程序规则,重要的都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要使所有的人都能看到、并切实感受到司法运作和裁判的公正性。
保证公正的司法运作规则,实际上是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在司法活动中,切忌用行政思维、行政活动来取代或者施加影响。司法同样有“去行政化”的问题。考虑到司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是法律人中的精英,包括品格、学识和经验等方面,这同样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
影响公正司法的外部因素,不外乎权力、人情、利益等。解决权力干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按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带头守法的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受任何个人、单位以及组织的干预。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中国建设最大的大局,也是最高的社会效果。对于任何枉法裁判、任何权力、人情、利益等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党对司法领导最为重要的体现。当然,为了避免权力的影响,有必要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分离,这是可以设计且做到的。
司法裁判对纷争应当具有最终性。公正的司法,因其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裁判的尊重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有了保障。然而,近年来,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在个别地方也受到一些挑战。比如不少经司法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仍再三提起信访,或者干脆绕过司法找信访,试图寻找法外解决,以致矛盾纠纷变得复杂化。当务之急,应该把信访工作也纳入法治轨道,切实建立和维护法治化的解决纠纷之途。
明确司法改革目标,探索达到目标的环节和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努力去做,成功不会遥远。
拆迁制度当如何完善
近来,有关拆迁引起的纠纷时有耳闻,其中也出现了一些人身伤害事件,令人痛心。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依法拆迁,依法处理纠纷,是最好的渠道。有法可依,方能有法必依。完善各项拆迁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合理的拆迁制度尤为重要。
现有的房屋拆迁制度安排虽经修改和调整,但在运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要严格区分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而在目前现有的有关拆迁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清晰区分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和为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导致不少地方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或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动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商业拆迁。新的制度安排必须对此作出严格区分,设置不同的程序和补偿机制,凡商业拆迁不得实行强制拆迁,弱化甚至消除商业拆迁中的行政权力,恢复商业拆迁中的平等协商机制。对于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拆迁的核心问题在中国现阶段仍是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至关重要。只有确立合理的补偿才能让被拆迁人心甘情愿地离开或放弃自己的房产,现有补偿标准低和不合理恰恰是引发矛盾的主要诱因。对于因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标准完全应当实行市场价格,借助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组织提供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虽可考虑因拆迁的公益性与商业拆迁有所不同,但也不能过低,应根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组织提供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同时,目前争议产生较多的在于强制拆迁。现有的强制拆迁范围过宽,不仅涵盖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而且包括商业拆迁,因此,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应该对强制拆迁进行严格的限制。今后,凡商业拆迁,须依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为准;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不能由行政机关裁决,更不能由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即使公共拆迁,因直接影响当事人的重大权益,也应改变现在允许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做法,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一旦当事人对相关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应实行现有效率优先的不停止执行制度,而原则上应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由于情况紧急,需要迅速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加急程序。
另外,还应建立公平的争议解决机制。现有的拆迁制度安排行政性色彩过浓,行政机关确定拆迁计划,并发放许可证,一旦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仍由行政机关裁决,缺乏中立性、公正性。新的拆迁制度应建立公平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而专业的土地房屋裁判所,处理因土地和房屋评估、拆迁而引发的争议。
主要著作
《行政法概要》(1983 )
《行政管理学》(1986年、1990年,全国行政学著作一等奖)
《行政法总论》(1985年,北京市社科优秀成果奖)
《行政法学》(1989年,统编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
《行政诉讼法学》(1991年,统编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1989年,北京社科优秀成果奖)
《公务员制度基础》(1990年)
《行政诉讼法学》(1994年司法部规划教材)
《行政诉讼实用大全——法官手册》(1992年)
《行政行为法》(1993年,七五国家社科重点课题,人民出版社)
《国家赔偿法研究》(1994年,八五法学会重点课题,法律出版社)
《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1997年,方正出版社)
《行政法学新论》(1998年,方正出版社)
《比较行政程序法》(1998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199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家公务员法学读本》
个人作品
法学专著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应松年,2004-10-1版
四国行政法(外国行政法丛书)/应松年,2005-11-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VCD)/应松年,2005-6-1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应松年,2005-3-1版
当代中国行政法(上/下)/应松年,2005-1-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辅导讲话(VCD)(4片+1书)/曹康泰应松年,2004-4-8版
公共行政学/应松年马庆钰,2004-1-1版
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制度解读(法学论丛)/应松年杨解君,2004-1-1版
行政法新论/应松年,2004-1-1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应松年王成栋,2003-10-1版
行政组织法研究(行政法学系列丛书)/应松年,2002-10-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与理解适用/应松年,2002-7-1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实用手册/应松年,2002-7-15版
行政诉讼法学(修订第2版)(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应松年,2002-1-1版
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应松年,2001-5-1版
2001年律考复习指导教材之四-辅导专家手记/应松年,2001-5-1版
2001年律考复习指导教材之三-命题陷阱解析/应松年,2001-5-1版
2001年律考复习指导教材之二-内容结构图解/应松年,2001-5-1版
2001年律考复习指导教材之一-常考法条剖析/应松年,2001-5-1版
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应松年,2001-3-1版
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应松年,1999-1-1版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适用手册/应松年,2000-5-1版
行政复议法讲话/应松年,1999-5-1版
行政复义法例解与适用/应松年,1999-6-1版
比较行政程序法/应松年主编,1999-1-1版
行政法学新论/应松年主编,1998-6-1版
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应松年,1994-7-1版
法学论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五讲: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应松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三讲: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应松年,
依法行政论纲 /应松年,
论行政强制执行/应松年,
法院能否审查责任认定书 /应松年,
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应松年,
论行政强制执行 /应松年,
行政处罚立法探讨 /应松年,
依法行政论纲 /应松年,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应松年,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应松年。
主要兼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学术顾问、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
行政程序法项目的负责人
现任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长,曾在法国、日本等讲学,参加在德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举行的国际学术研讨会,97年以来曾两次组织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今年,又在上海成功地举行了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有60余名国外境外代表参加,1995和今年,分别参加了中德、中美人权研讨会。是中美联合公报所确定的行政程序法项目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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