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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指南

◇ 教材介绍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书的编写,以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重点阐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和基本操作方法,知识更全面,体系更新颖。

本书可供法律院校学生学习使用,也可供法律实务工作者及法学科研工作者研读。


◇ 作者简介

徐静村,男,1940年11月7日生,四川江安人,中共党员。196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曾任职于四川省公安司法机关。1979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曾任《现代法学》主编。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副校长、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任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最早观点

1.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应将涉嫌犯罪的人定位为“犯罪嫌疑人”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容审查的做法应予废除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90年,论文题为《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发表于《法制月刊》1990年第7期。该意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时为立法机关所采纳。

2.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奴隶制诉讼的证据制度应称为“据证推断”的证据制度;封建制诉讼的证据制度应称为“据供定案”的证据制度;我国的证据制度应称为“据实确信”的证据制度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93年,论文题为《证据制度辨析》,发表于《法律科学》1993年第5期。他的这些见解澄清了法学界关于证据制度的许多长期争论的问题。

3.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的法律地位只能是辩护人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97年,论文题为《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发表于《现代法学》1997年第6期。该观点为权威法学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教程”《刑事诉讼法学》所采纳。

4.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应当采取在修订程序法的同时,在程序法的框架内完善证据制度的方式进行证据立法的学者。提出时间为2002年,论文题为《关于证据立法的方法论问题》,发表于《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该观点已经得到立法部门和理论界的认同。

最早提出

1.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89年,论文题为《关于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思考》,发表于《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该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2.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内建立针对法官的司法弹劾制度的学者。提出时间为2002年,论文题为《法官惩戒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司法弹劾制度的建构》,发表于《公法研究》第2卷,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该建议引起了立法机关和实务部门的关注。

最早课程 

律师学

1. 徐静村教授是我国“律师学”的创始人。徐静村教授于1981年1-4月期间写成《律师工作知识》一书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国内最早关于律师理论与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著述,本书出版后对律师业的恢复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徐静村教授在总结自己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1987年10月写成《律师学》一书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本律师学专著。徐静村教授在《律师学》一书中首次为这一新学科的性质和内容作了界定。书中的许多观点奠定了律师学这门新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学术界评价此书是“开创新学科的开山之作”,指出“徐静村教授《律师学》的问世,使律师理论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它表明这一学科的研究已由零星、分散的状态进入了系统的、整体的全面阶段”,“《律师学》一书可以说是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学进行的科学尝试,基本构筑了律师学体系的框架”。认为它“是中国法学界和律师界首屈一指的研究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的书籍,又是律师的向导,堪称我国全面、系统地研究律师学的第一部力作。” 为了给广大律师提供具体业务指导,徐静村教授于1987年6月出版了专为律师编写的工具书《法律事务常用文书》和介绍律师技巧的译著《法庭演说艺术》,这两本专著对律师实务指导起了重大作用。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围绕律师的性质和律师体制改革问题,徐静村教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许多见解均为九十年代以来的律师立法和律师体制改革所采纳和验证。

法情报学 

2. 徐静村教授是我国“法情报学”的创始人。1984年徐静村教授发表了我国法情报学的第一篇论文《浅论法学的情报研究》(发表于《法学季刊》1984年第4期,1986年获四川省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在此文中他系统地论述了信息论、情报学与法学的关系;法学情报研究的意义;法学情报系统的组织与服务方式;法情报学的基本理论和发展前途。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此文在“人大内参”上转载呈送党和国家领导人参阅。有关专家评价说:“该文预示在法学与情报学之间将会产生一门新的学科,即法情报学。该文实际上勾画了我国法律情报组织网络化的体系框架”。此后,他与其他同志合作出版了《法律情报学概论》一书。该书系统地研究了法律情报原理、法律情报交流以及情报计算机网络,分析了情报的资源、检索分类方法、用户服务和情报管理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该书中很多关于法律情报体系的设想已经逐步成为现实。

侦查辨证学

3. 徐静村教授是我国“侦查辩证法”学科的创始人。徐静村教授于1990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侦查辩证法》专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2月版),该书运用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法,总结了侦查工作的特殊规律,为解决侦查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在侦查实务界获得广泛好评。

古代诉讼制度

4. 徐静村教授在我国最早开设了“古代诉讼制度”这门课程。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徐静村教授在研究生中开设“古代诉讼制度”课程,使学生从历史角度全面了解诉讼制度的发展与政治、经济、文化乃至道德、宗教、伦理观念、社会意识、价值取向诸种因素的联系,扩大了学生知识领域,启发了学生的思维深度,深受学生欢迎。

最早提出的重要建议

1. 徐静村教授最早提出以下刑事诉讼法改革建议: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限制法官的庭前活动;法官庭前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仅限于程序性审查;增强辩护权对控诉权的制衡能力,使控辩双方的攻防手段趋于平衡;改变先判后审、上判下审、错案无法追究的状况,确立法官责任制;废除免予起诉,将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公诉上来,以强化控诉职能。提出时间为1994年,论文题为《刑事审判模式之比较与改革》,发表于《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以上观点被后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全部采纳。

2. 徐静村教授最早提出以下刑事诉讼法改革建议: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应予调整;犯罪嫌疑人在侦控阶段就应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应该增加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判决中对疑罪应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提出时间为1995年,论文题为《对改革刑事审判程序的几点意见》,发表于《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这些观点全部被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采纳。

3. 徐静村教授最早提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在1996年修正案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再修正的立法建议。提出时间为2000年,论文题为《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展望》,发表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这是徐静村教授极具前瞻性的立法创见。

学术地位

徐静村教授倾注全部心血,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法学人才。自20世纪80年代招收硕士研究生,1995年春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他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已有146人获得硕士学位、41人获得博士学位。他所指导的博士论文中有两篇分获2001年和2003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2001年,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2003年,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他是迄今为止全国法学界惟一一位两次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奖的博士生导师。

他的事迹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被列入《中国法学家辞典》、《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学者大辞典》、《当代中国教育家大辞典》、《亚太地区名人辞典》和《世界著名学者辞典》、《中国百科专家人物传集》、《中国百科学者传略》、《中华英模大典》、《科学中国人丛书·中国专家人才库》、《二十一世纪人才库》、《中国当代社科精华》、《中华成功人才大辞典》等辞书。2005年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09年教师节作为先进个人代表受到教育部表彰,并于9月9日受到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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