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本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吸收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结合实务,根据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系统阐述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本书以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为对象,按照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课程安排,以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侵权责任为主要内容,以本科生应具备的民法知识水平为尺度,既对现行民事立法作全面准确的阐释:又对立法发展作必要的展望,以适应21世纪发展的需求。
本书也可以作自学法律的有志之士和准备司法考试的在职法律人员学习、复习民法之用。
郭明瑞,男,1947年9月出生,当代民法学家。山东招远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1985年到烟台大学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主任、校长、党委书记等职。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干事、山东省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讲授民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票据法等课程。著有《民法基本知识》等。
个人履历
郭明瑞,男,山东招远人,汉族,1947年9月出生于招远。
1954年至1960年在本村上小学
1960年开始在招远第一中学上中学
1966年正当高中毕业之际,适值“文化大革命”开始,失去了参加高考的机会,因而高中毕业后回家乡务农(并不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
1969年3月应征入伍到部队服役,历时6年
1975年退役回乡后,曾干过一段合同工,后到一所中学任民办教师。
1977年恢复高考后当年参加高考被录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在大学期间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1981年底本科毕业后又留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从而受到中国一些知名学者的指导。由于在大学阶段,就在李志敏教授的指导下翻译发表了原苏联学者拉普捷夫的《论苏维埃经济法》,以及许多原苏联民法与经济法学者论争的一些资料,从而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确立了以民法为自己的研究方向。
1991年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师从赵中孚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99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85年在北京大学被评为讲师,同年9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也为解决两地分居,调烟台大学任教。1988年评为副教授
1992年评为教授。在烟台大学曾任教务处副处长,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职。
1999年4月-2007年11月任烟台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顾问、山东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
2006年5月至今兼任山东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2011年9月,受聘成为山东大学一级教授。
个人作品
独自著有
《民法基本知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获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获烟台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等书。
合著
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中青年优秀成果奖)、《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会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首批项目,获山东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版,山东省教委科研项目)。
参与编写
《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法律问题解答》(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继承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发表了《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法制建设》,1985年第3期)、《试论招标投标的法律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试论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获烟台大学1987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也谈国营企业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获烟台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获山东省1990社科成果论文三等奖)、《关于保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论土地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民法经济法理论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近30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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