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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学习指南

◇ 教材介绍

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先后颁布(修订)了《侵权责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海岛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乡规划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刑法》第338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从这些新颁布(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可知,近年来,国家加强了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其贯彻实施,必将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更有力地推动经济建设和促进人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本《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七版,主要是根据上述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和近年来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新的实践经验而修订的。可供全国高等法律院、系作为必修课的教材,和环境科学等邻近专业选修的教材,也可作为培训各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干部用书,对有关从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 作者简介

韩德培(1911年2月——2009年5月29日),江苏如皋人,生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国际法研所名誉所长,系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中国法学界的镇山之石”、《中国大百科全书》“当代中国的法学人物”专条之一;学术论文有《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等;《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和《韩德培文选》也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好评。

人物简介

韩德培(1911-2009),男,江苏如皋人。1934年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留英公费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于1940年8月改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1942年毕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同年,以特别研究生的身份转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从事研究工作。

1946年,应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时任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先生之邀,到武汉大学担任法律系教授。1947年出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并被推举为武汉大学教授会主席。新中国成立后,韩德培教授担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常任委员、副秘书长,协助管理全校的日常工作。1951年实行校长制后,担任副教务长兼法律系主任,主管学校教务工作。

1957年,韩德培教授被错划为"右派",在沙洋农场劳动。1978年回到武汉大学。1979年7月,武汉大学决定恢复重建法律系。他先后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1979-1983),法学院名誉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1980-1991),环境法研究所所长(1980-1991),第五、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第一届和第二届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顾问、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首任会长(1987-2003)、名誉会长,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1999-2004)、名誉会长等职,并在国外兼任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职。

韩老被公认为是我国当代的一位学识渊博、思想进步、德高望重的法学家、教育家,特别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代宗师,在国内外法学界久负盛名。

韩德培教授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际私法学理论体系,被公认为是新中国国际私法的一代宗师。韩德培有个形象比喻,国际私法就好比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机翼——内涵既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

生平经历

韩德培教授是中国著名的法学家、杰出的法学教育家。他于1911年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县。

1925年考入如皋县第二代用师范(现如皋师范的前身),开始接受五四新文化运动、西方民主思潮以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影响,并因此奠定了一生的信念和追求。

1928年师范毕业后,韩先生来到江苏省南通中学高中部继续他的学业,

1930年考入浙江大学史政系,半年后因浙江大学史政系合并到中央大学而转学南京。

从浙江大学到中央大学后,韩先生经历了人生的一次重大转折,他受时任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谢冠华先生的影响而改学法律。1934年,韩先生从中央大学法律系毕业,留校担任学报和校刊编辑,同时从事教学工作。1940年8月,韩先生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师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法特•汉考克教授等,从事国际私法和英美普通法的学习与研究,并于1942 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同年,韩先生以特别研究生的身份由加拿大转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主要学习和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法理学。

1945年,应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先生之邀,韩先生回到了阔别多年的祖国,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讲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外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1946年韩先生出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1949年解放后,韩先生留在武汉大学继续担任法律系教授兼主任,后又兼任校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协助管理全校的日常工作,1951年实行校长制后,改任副教务长兼法律系主任,主管学校教务工作。

1978年韩先生被调回武汉大学,结束了整整20年的不白之冤,也开始了人生中最辉煌的一段岁月。

1979年7月,武汉大学决定重建法律系,韩先生承担起重建武汉大学法律系的艰难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韩先生先后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北京大学兼任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三届特约成员,国家环境保护局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

学术观点

韩德培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韩德培强调用发展的观点,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提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是现代国际私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正确评估冲突法的前途和作用

对于冲突法的发展前景,韩先生认为,尽管冲突规范并不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预见性、明确性和稳定性,但不能据此否定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由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国家在调整这种关系时,既需要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又需要在无损于自己权益的前提下,发展平等互利的对外关系。因此,它需要一种比较精巧的法律制度能够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能同时实现上述两方面的任务。冲突法如果运用得当,就有助于实现这样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冲突法不象实体法规范那样明确、具体,而保留一定的灵活性,这不但不是它的缺陷,而且可以说正是它的特点与优点之所在。所以,只要民族国家还存在,各国民事法律就不可能完全统一,冲突法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当然,各国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冲突规范进行改进,而西方国家对冲突规范采取“软化处理”的潮流值得中国学者密切关注。

论述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韩先生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当代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高度概括和论述了国际私法的若干发展趋势:(1)传统的“分配法”框架与重视政府政策和实际结果相结合的趋势;(2)冲突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趋势;(3)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趋势;(4)偏重适用内国法和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国际化。

设计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案。早在1983年,韩先生就注意到,香港、澳门的回归和中国的统一事业将使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在中国的国际私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他除了在他所领导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组织全国的学者来研究这个问题以外,自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超前研究,并在1988年6月于北京召开的中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上作了题为《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专题发言,从整体上探讨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如何发生的,它有些什么特点以及应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后来,韩先生与黄进教授合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详细讨论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探讨了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并从总体、识别、反致、外域法内容的查明、公共秩序、法律规避、属人法、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未来的中国区际冲突法作了一些设计。

探索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在中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韩先生立即提出应该重构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在1993年于深圳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年会上,他与肖永平博士合作发表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构》。韩先生提出重构中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思路是:(1)更新观念,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2)改善领导,实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化;(3)增加投入,实现立法手段的现代化;(4)脱离民法,实现立法体例的法典化;(5)大胆引进,实现立法内容的国际化。因此,会议成立了一个以韩先生为组长的《示范法》起草小组,并确定了小组成员及其分工。1994年7月,韩先生在外交学院主持了第一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完成了《示范法》第一稿。以后,他组织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对《示范法》进行了5次讨论和修订。该《示范法》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法学界第一部完全由学术研究团体起草的《示范法》。

倡导比较国际私法的研究

在九十年代初期,韩先生提出要组织力量对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开展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作充分的理论准备。因此,在武汉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一些研究生相继以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荷兰等国的国际私法为题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

与此同时,韩先生自己对美国冲突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欧盟国际私法也作了深入的研究。

作品介绍

著作

(1)《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2)《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年

(3)《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1994 年

(4)《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5)《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 年

(6)《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

(7)《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8)《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3 年, 1989 年修订

译著

《苏联的法院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湖北人民出版社 1956 年

论文

(1)《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特征和发展前景》,《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1999 年(第二卷)

(2)《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合并问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1998 年

(3)《关贸总协定及其基本原则与规则》,《法学评论》 1993/3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中国》,《武汉大学学报》 1993/3

(5)《制定区际冲突法以解决我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学报》 1993/3

(6)《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构》,《法学评论》 1994/5

(7)《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条例》,1991

(8)《海洋法公约与条约制度的新发展》(英文), 1990

(9)《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中国社会科学》 1989/1

(10)《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之展望》, 1989/10

(11)《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中国国际法年刊》 198

(1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枣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中国法学》 1988/6

(13)《谈“区际私法”》,《百科知识》 1988/6

(14)《中国的法学教育》(英文),《美国比较法季刊》 1984/3

(15)《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武汉大学学报》 1983/6

(16)《充分发挥新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法学评论》 1983/1

(17)《海牙国际法学院》,《中国国际法年刊》 1982

(18)《关于终止若干合同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上海社会科学》 1981/4

(19)《国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 1948/1

(20)《评美国庞德的五部著作》、《评凯尔逊的“纯粹法学”》, 1942

(21)《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英文), 1942

荣誉奖项

韩德培教授的学术活动范围主要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环境法、法理学以及法学教育等领域,特别在国际私法领域,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机两翼”的大国际私法理论,建构了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堪称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

20世纪80年代,他主持编写了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国际私法>,并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和第一届中国优秀图书提名奖;1999年他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创立了现代国际私法学新体系;1993年他在《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重构》一文中,提出了重构中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思路。

韩德培教授还在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贡献甚多。他主编了中国环境法领域最早的较为全面系统的教材《环境保护法教程》,是中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中国高等院校环境法通用教材,1990年他又主编了《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该书被誉为“开拓性的理论著作”,为此1998年他荣获了“地球奖”。

人物逝世

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中国国际法学一代宗师、中国环境法学开拓者和奠基人韩德培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2009年5月29日晚在武汉逝世,享年99岁。

◇ 指定院校
 
◇ 配套教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