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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8-28 11:44  共人浏览[] [] []
  一、不定项选择(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把正确的答案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的是(AB)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借贷合同D、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2.甲将一幅画交与乙保管,乙将画卖与丙,乙丙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C)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效力消灭
  3.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行使,说法正确的是(ABD)
  A.确认代位权成立的,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花费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B.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次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
  C.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属于债务人
  D.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BD)
  A.提供格式条款方有义务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
  B.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方责任的无效
  C.格式条款在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都应无效
  D.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在货运合同中,哪种情形承运人能证明的不负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ABCD)
  A、合理损耗B、托运人的过错C、收货人的过错D、不可抗力
 
  二、名词解释
  1.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期履行请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债务承担
  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3.权利瑕疵担保
  3.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应就买卖的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4.委托人的介入权
  4.委托人的介入权是指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其性质上时形成权。
 
  三、判断分析(先判断正误,然后说明理由)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1.错误。因为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出外。
  2.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2.错误。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才视为新的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所有人承担,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3.错误。我国合同法对此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起转移。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4.正确。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四、简答题
  1.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是特定人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4)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始可能履行的
  3.代位权的概念及其适用要件
  3.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五、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5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对乙工厂500万元的损失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为什么?
  1.答题要点:
  (1)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只是草签合同,甲公司尚未加盖公章。
  (2)缔约过失责任。500万元的损失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问:(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2.答题要点: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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